ZJSP12-2022-0023
浙财建〔2022〕18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修订了《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全球数字变革高地,夯实共同富裕产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行动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0〕22号)、打造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省经信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等;根据省经信厅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指导省经信厅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2.省经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绩效目标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资金申报、分配;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对象、申报主体相关材料、数据、实施方案等;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资金测算等有关材料;加强对地方项目安排、方案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及业务指导。
3.市、县(市)经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负责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资金申报工作。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绩效目标达成。
4.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指导经信部门完善绩效管理措施,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督促经信部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5.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及时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省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方向。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制造强省建设战略,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奋力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全球数字变革高地。
1.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业节能减碳,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着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链。
2.支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支持制造业加快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引导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3.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工作部署,对山区26县和海岛偏远县予以倾斜支持,推动加快发展地区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4.支持省级医药储备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采取竞争法、因素法、项目法、考核激励等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要与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目标任务紧密关联。积极推进竞争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相结合的“二维分配法”,不断提高专项资金支持精准性和使用绩效。
1.竞争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通过“以点带面”实现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领域、重要工作,以市、县(市)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激励。积极推进竞争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相结合的“区域+项目清单”等二维分配方式,即各地要聚焦该领域遴选一批真实储备、带动示范作用强、近期可实现有效投资的优质项目清单参与竞争。
2.因素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省市县联动、面上整体统筹推进为主的重点领域,以市、县(市)为分配对象,综合考量该重点领域本年度工作任务量、绩效目标、项目储备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县。积极推进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相结合的“因素法+项目(任务)清单”等二维分配方式,即以年度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各地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年度重点任务)及其绩效目标为主要分配因素,推动各地加快项目储备,提高资金执行效率。
3.项目法分配。针对需要通过点上支持突破的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断链断供风险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以及工程化攻关与推广应用的首台(套)产品等,通过项目法遴选方式,按规定标准对入选的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产品开发推广的承担单位给予一定补助。
4.考核激励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作绩效为导向,按照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及相应的标准或权重给予奖励或补助。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根据年度确定的工业与信息化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资金额度)、支持标准等。省经信厅要根据明确的分配方案,及时组织资金申报、方案(项目)评审、考核评价、指标统计、任务下达等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专项资金分市、县(市)预算编制工作。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三)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年度具体使用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用于支持省级明确的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采取“二维分配法”下达的专项资金,根据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执行。
1.竞争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各地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进行统筹安排。其中按“区域+项目清单”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需用于支持清单内项目实施,具体数额和比例由各地按要求自主决定。
2.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各地要统筹用于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因素法+项目(任务)清单”方式分配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列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任务承接单位)。
3.考核激励分配下达的资金,各地要按照考核激励办法规定的重点领域或重点内容进行统筹安排,考核激励办法无明确要求的,各地可统筹用于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工作。
4.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地上报并经省级部门遴选认定的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产品开发推广承担单位。
(四)各市、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要按照本办法和年度文件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省级已明确具体使用要求的,各地要按明确的使用方案执行;省级未明确具体使用要求的,各地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进一步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涉及项目申报的,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公正组织开展。
(五)各市、县(市)财政、经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于省级下达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资金,原则上市、县(市)应自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其中,对确需分期拨付、按进度拨付的项目资金,省里已有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从其规定;无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市县可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其他按竞争性、因素法、考核激励等分配下达的资金,原则上应自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30日内明确资金的使用方案,每年10月底前原则上需完成拨付。
(六)各地要积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兑现便利化,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结合实际,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预先拨付、分期拨付等方式加快资金兑现,推动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
(七)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经信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经信厅要及时加强对市、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核查和追踪,确保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总体达成。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年度终了,省经信厅组织市、县(市)经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自评,并在汇总下级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全省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专项资金实施到期后,省经信厅应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经信厅应当按照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应当将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
(四)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报告。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