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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7 09: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国家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提高了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上是在原来财政部35、36号令基础上制定的,针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度体系,将实践中成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确立下来。

        (二)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政府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建立分级分层分类的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

        第三章“科学合理地资产配置”,主要明确了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方式和具体要求。

        第四章“安全高效地使用资产”,主要明确的岗位职责,根据不同资产类别加强具体使用管理,明确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严格规范地处置资产”,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条件、权限和程序。

        第六章“及时足额上缴资产收入”明确了资产相关收入内容,上交收入要求。

        第七章“客观公允地评估资产”明确国有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评估的情形,以及资产评估备案要求等。

        第八章“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推进资产管理数字化”,对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信息化、数字化提出要求。

        第十章“全面开展监督检查”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章“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第十二章“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办法参照执行范围和不适用情形,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办法生效日期。

        (二)政策举措。

        1.进一步扩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明确资产主要类型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同时,《条例》还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2.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和权限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分层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业特点突出及重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3.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关键环节管理。

        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过程的管理,要抓住重点资产和关键环节。强化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贯彻落实到日常具体工作中。一是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四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五是鼓励共享共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4.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

        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要求,《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细化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管理情况;三是完善报告程序。各单位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汇总编制后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5.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数字化改革。

        数字化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关键路径。按照顶层设计、多跨协同、综合集成、整体智治的要求,省财政厅负责持续迭代更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云服务应用“资产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充分利用资产云汇聚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培育各类资产业务应用市场生态,以资产大数据为管理提供基础支撑和决策辅助,通过数字化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资产绩效,发挥国有资产在“两个先行”中的重要作用。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四、文件术语释义

        公物仓,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国有资产实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行平台。

        软件共享仓库,是指资产云中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和获取国有软件资产的在线应用。

        大仪共享平台,是指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协同共建的主要用于推动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单台价值在30万以上的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平台。

        公益仓,是指政府引导公益组织等多方参与协同建设的公益捐赠物资管理平台。

        应用市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第三方服务商购买软件及在线服务,第三方服务商上架软件和应用提供服务的开放的线上场所。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潘朝晖,0571-8705655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