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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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含审批权限下放至杭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要求真实有效,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要求参照浙建建函〔2022〕418号文件执行。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四、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五、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以上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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