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3-08028 | 公开日期: | 2023-02-27 |
关于征求《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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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社保厅。
联系电话:0571-87057810;传真:0571-8705314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7日
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根据《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表彰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浙功组发〔2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依据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批复意见的函》(国评组函〔2022〕8号),省政府设立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以下简称“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浙江省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以下简称“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突出贡献浙派工匠50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30个。
二、评奖范围及对象
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坚持激励导向,主要面向在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技能人才和培育单位,重点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十大标志性产业制造业企业和职工倾斜,特别是省政府公布的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省未来工厂、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省制造业首台(套)企业)。
三、评选条件
奖项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推荐对象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含技能人才培养院校、教师),退休人员不作为推荐对象。
(一)突出贡献浙派工匠
候选人应来自生产服务一线,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秉承工匠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技能水平,原则上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最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人员。
推荐候选人技术技能水平应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推进数字化改革、智能制造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标志性成果和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
推荐候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讲政治、顾大局、主动作为、工作扎实,表率作用突出;
2、技能人才培育工作机制完善,特别是在职工教育培训、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技能岗位设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成效突出;
3、在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成效显着的单位,已取得标志性成果或阶段性成效,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评选程序
(一)遴选通知。由省人力社保厅部署通知,明确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推荐范围、条件以及申报推荐工作要求等,并通过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告。
(二)人选推荐。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负责,按照推荐名额和推荐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1、单位申报。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审核佐证材料后(需在佐证材料上加盖公章)确定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
2、评议推荐。各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审核后,组织5名及以上同行知名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拟推荐人选,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行业、企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3、征求意见。推荐候选人情况向同级公安、纪检监察、征信等部门征求意见;推荐候选单位及其负责人情况向同级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征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4、人选报送。公示及征求意见无异议,经设区市政府或省直、中央部委在浙有关单位同意后报送。
(三)形式初审。省人力社保厅组织对被推荐人选资格、推荐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人力社保厅在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导下,从高技能人才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并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奖项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允许奖项空缺。
(五)评审结果公示。省人力社保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结果上报。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公示情况,形成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奖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入围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
五、奖励授予
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奖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奖每人奖励1万元并颁发证书,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颁发奖牌。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回避机制。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具有属于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候选人或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候选单位、与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候选人和候选者认为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决定。
(二)完善异议处理。评审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实事求是并提供明确的异议事由和确凿证据,要求实名提出异议。省人力社保厅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异议进行核实并回复异议申请人,对异议提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三)严明评选纪律。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严格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已获评人员和单位,如发生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撤销其所获称号。
(四)加强专家管理。健全评审专家管理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
(五)强化信用管理。省人力社保厅为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或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励活动主体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用体系,实施信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