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审计移送线索,遂昌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遂昌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7万元,没收赃款32.87万元并上缴国库;以贪污罪判处遂昌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原主任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45万元并上缴国库。 2021年7月,根据浙江省审计厅统一安排,温州市审计局在实施遂昌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副总经理吴某某对公路养护工程材料采购询价监督管理不到位,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该公司组织13次材料采购询价,涉及金额合计748.75万元,其中7次采购询价供应商之间存在股东交叉持股。为此,审计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遂昌县纪委县监委作进一步查处。 经该县纪委监委查实,吴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对其移交法院审理。经该县法院审理,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5万元;吴某某、张某某采取多开、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公共财物共计12.72万元。根据认定事实,该县人民法院于近期依法对上述二人作出上述判决。(胡宏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