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缙云:镇中心卫生院两名干部受到处分 |
|
近日,丽水市缙云县卫生健康局党委根据审计移送线索,分别给予缙云县舒洪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江某某、党支部书记丁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2019年,丽水市审计局在丽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审计调查中,重点延伸丽水市本级、缙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发现,缙云县舒洪镇中心卫生院将员工宿舍电费、房租费等收入3.53万元长期存放在出纳李某个人手中,未上交单位账户,相关资金管理混乱。审计及时将发现问题线索移送至缙云县纪委。 缙云县纪委将相关线索移交缙云县卫健局党委进一步核查发现,2014年9月至2019年7月,经舒洪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江某某、党支部书记丁某某商定,出纳李某将收到的员工宿舍电费、房租费等3.53万元收入存放在个人账户中,在单位账外独立设账核算。其中,9091.5元用于本单位食堂、工会活动、慰问及接待等支出。相关支出均经时任院长江某某审批,由丁某某和出纳李某经手。经查实,该院时任院长江某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丁某某作为党支部书记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入不入账,私自设立“小金库”,用于不正常开支,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查清事实,缙云县卫健局党委作出上述处理。(丁盛霞 雷惠俊)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