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1-0524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法〔2021〕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1-001 |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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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政〔2019〕9号)同步废止。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