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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2482429/2023-24397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江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22—2025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3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 制定背景

        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人海和谐是海洋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加强海陆协同治理,深化分区精准施策,进一步提升近岸海域水质,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二、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3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实施范围、主要目标。

        (二)重点任务。聚焦陆源和海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美丽海湾建设、海洋风险防范等攻坚重点,同时深化数字化治理,形成了11项行动。

        在陆源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4项行动。一是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到2023年,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二是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提出完善钱塘江、京杭运河和瓯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开展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推进总氮通量监测,实施总氮削减工程,开展入海河流(溪闸)氮磷控制试点。三是城市污染治理行动,推动总氮指标纳入污染物排放省级标准,并将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等特色工作纳入方案;四是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行动,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等工作的有关任务和目标。

        在海源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3项行动。一是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对工厂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提出要求,并计划2023年出台《浙江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二是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提出沿海主要港口和中心渔港“一港一策”相关工作,要求到2025年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100%,推广应用“海洋云仓”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平台;三是岸滩环境整治行动,要求各沿海设区市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开展入海河流、港湾和海滩清洁行动,建立健全塑料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在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方面开展了2项行动。一是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中对岸线和滨海湿地修复、渔业增殖放流、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任务目标;二是在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中,衔接《浙江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在国家要求的梅山湾和舟山南部诸湾的基础上,细化了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在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方面开展了2项行动。一是重大环境风险防范行动中进一步提出健全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提升赤潮等生态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二是在数字化治理体系构建行动中提出迭代升级“浙里蓝海”应用场景和完善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逐级分解细化落实各项目标和任务,定期调度、会商,依托“五水共治”“美丽浙江”考核,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二是完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形成陆海统筹、流域共治、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重点海域现代化环境治理机制。

        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和科技支撑。加强经费保障,统筹科技支撑力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快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集成应用。

        四是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引导。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挖掘、宣传报道攻坚新技术、新模式、新方法,强化引领示范,打造特色样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三、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71-28992125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