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91号
办公时间: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1-85773037
传真号码:0571-85773000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局网站地址为:http://lswzj.dyyhgy.com/,浙江政务服务网地址为http://www.zjzwfw.gov.cn;指定地点为: 杭州市延安路591号,公开时间为: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571-85773037。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务新媒体(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浙江粮食)、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802室,联系电话:0571-85773037,传真号码:0571-85773000,通信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91号,邮政编码:310016。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lswzj.dyyhgy.com/;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确实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如下: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纪委投诉。
监督电话:0571-85773031
地 址:杭州市延安路591号
邮 编:31000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
四、流程